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东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东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村委会**村**路**处自家地里抽完烟后将烟头丢在地里,引燃枯草后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33.039亩,其中有林地242.284亩,未成林地127.698亩,宜林地123.772亩,非林地139.285;造成林木财产损失共计206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证书、资质、资格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川区**镇**村委员**村组**号,联系方式:1519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原件各壹份,值班律师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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