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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2月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乳源县大布**村委会****”(又称**)山岭附近居住并养猪。2020224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一边与朋友微信聊天,一边抽着烟往山上走,在山上随手将烟头丢弃,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6203公顷

本案失火山岭上受损害的林木属被告人李某某的哥哥所有,被告人李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620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也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勇

检察官助理:钟春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区;李某某联系电话:134******;保证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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