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2月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乳源县大布镇**村委会**村“**”(又称**)山岭附近居住并养猪。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一边与朋友微信聊天,一边抽着烟往山上走,在山上随手将烟头丢弃,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6203公顷。
本案失火山岭上受损害的林木属被告人李某某的哥哥所有,被告人李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620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也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勇
检察官助理:钟春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镇**区;李某某联系电话:134******;保证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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