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小组,家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农民。因涉嫌失火罪,经信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继续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家里携带锄头和镰刀等工具,前往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庄高村李屋小组“姐姐塘”山场山脚下自家的自留田干农活,被告人李某某先用镰刀将农田里的杂草割断后集堆,然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集堆的杂草点燃焚烧,因天干物燥,火势迅速沿田坎蔓延至“姐姐塘”山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李某某参与扑火。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禁令,点燃田间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曲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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