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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点火烧除自家农地上的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见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李某某便跑往山中躲藏。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过火面积为105.3亩(7.02公顷),其中:以乔木层为主的林地面积70.2亩(4.68公顷),以灌木层为主的荒山荒地面积35.1亩(2.3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山火,过火面积7.0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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