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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临安**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1日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开始经营临安**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从杭州市临安区**镇**村民处租用房屋和田地,规划进行“****”项目建设,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仅获得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中**项目的备案后,就将“****”项目分成民宿房间装修、外墙粉刷、百叶窗安装、市政绿化和庭院绿化等模块,虚假宣传“****”项目整体获得政府备案并虚构项目工程量,与被害人胡某某、祝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工程装修合同,从上述被害人处骗得履约保证金780余万元,用于支付各班组工程款、偿还个人债务或消费。

2017年12月底,因被告人李某甲大量发包工程而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讨要工资,被告人李某甲及施工班组被**镇政府召集、约谈, 2018年2月该项目被临安区**镇政府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同年5月5日发布公告提示投资风险。被告人李某甲继续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项目增资扩股等名义,虚假宣传公司实力,隐瞒公司拖欠工程款和项目被政府要求停止施工的事实,在不能提供合同履行标的的情况下,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先后与被害人詹某某、梁某某、陈某甲、俞某某、徐某某、沈某某、陈某乙、邹某某等人签订装修合同、承包合同等,从上述被害人处骗得履约保证金550余万元,用于支付前期各班组工程款、偿还个人债务或消费,并以多种理由拖延合同实际履行。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合同履约保证金1300余万元,期间退还部分被害人保证金170余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工程装修合同、账本复印件、收款收据、保证金收条、材料预算清单、房租收条、工人工资表、出勤表、欠条、记账凭证、领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宋某某、龚某某、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金某某、祝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光盘,手机拍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秋玲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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