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5〕4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街,无业。2015年5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神华集团三道沟煤矿连采项目,会有高额分红,骗取被害人某某某的信任后收取其入股款3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关闭、更换手机号,并将该30万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汇款单、投资协议、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贾亚莉
2015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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