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巴东县********号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蒙建材城经营“**木门”,主营木门定做及安装。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郝某某、边某某、贾某某共六位客户签订“**木门”销售合同,收取合同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07600元。收取上述预付款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慧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