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8〕9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住贵阳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4月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到苟江镇现代物流新城土石方工程,在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八福堰租用民房设立广西**有限公司黔北新城物流园项目部,先后冒用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发包贵州黔北物流新城土石方工程,并签订工程合同,以需要交纳前期费用、工程保证金等为由,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先后骗取了何某某8万元、吴某某8万元、范某某21万元、赵某某6万元、徐某某15万元、黄某某5万元、王某某57万元、杨某某26万元、陈某某20万元、田某某10万元,赃款均被李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施工协议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7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