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2********,满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辽宁省北镇市公安局投案并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驻本区95963部队服役期间,对喻某某谎称能承接部队的电脑采购业务,邀约喻某某投资入伙,骗取了喻某某的信任。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前川街金龙四季阳光小区其父经营的文具店中与喻某某签订合同,约定喻某某投资人民币50万元与自己共同经营黄陂95963部队电脑采购项目,随后李某某收取喻某某人民币50万元投资款,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欠款。
同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阳支行贷款11.1万元购得鄂A12Zk6号陆风X7越野车,分36期还清。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喻某某多次催要50万元投资款的情况下,对刘某某隐瞒其购车贷款未还清的事实,骗得刘某某的信任,与刘某某签订卖车协议,将该车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人民币7万元首付款后取得该车,双方约定该车办理过户之日再向李某某支付余款6万元。直至2017年7月31日,因李某某购车贷款未结清,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刘某某处将该车扣押。
2015年12月,李某某从部队退役,从此不再与喻某某、刘某某联系,并拒不退还二人之投资款和购车款。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到案说明、部队电脑采购合同协议书、收条、转账凭条、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卖车协议、滞留商品通知书、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2.证人岳某某、谭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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