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坡**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结识后,向陈某某声称其从事经营特种设备生意,后两人经商议决定合作经营,并于2020年3月1日,二人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区**房内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甲方陈某某投资20万元给乙方李某某,用于投资李某某的特种设备(阀门)生意,乙方李某某联系地址为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日开始,陆续向陈某某提供了虚构的、实为自己操控的微信名为“A某某”的特种设备阀门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给陈某某,还给其发送虚构的各种企业向其订购特种设备(阀门)的信息,使得被害人陈某某以为李某某在正常经营协议约定的投资生意,故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日、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网银三次向李某某名下建设银行62170035200********共计转账投资款186715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欺瞒陈某某,陆续按照协议约定向陈某某支付了共计28000元人民币的所谓收益款,但未返还本金。在陈某某支付三笔投资款后,被告人李某某与之商议过注册公司用于经营,并于2020年3月16日,二人以李某某的名义在海口市**区**租赁**号房拟用作公司办公地点。但在2020年4月4日过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按时给陈某某支付利润,在陈某某催促后,被告人李某某关机回避直至案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户籍信息、投资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8671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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