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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51960********,朝鲜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高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1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同日,延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因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立为网上逃犯。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同日,延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2日和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延吉市**银行**支行和延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向高某某出售位于延吉市**嘉园**座**单元**号房(52. **㎡),该房早在2008年7月5日已经由被告人李某某卖给过南某某(未办房照亦未更改房屋买卖手续底帐购房人名字)。高某某为了购买该房屋实际交付了共计94281.56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943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抓破经过、偿还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还款证明、延边日报第**期、租房合同、民事判决书(20**)延民初字第**号、借据、商品买卖合同、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及委托书、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延吉市监视居住。

2、移送主要证据目录壹份。

3、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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