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8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三名香港人(杜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合伙成立了某某公司,李某某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在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公司其他合伙人合谋以某某公司做**出口业务需采购大量电视机配件为诱饵,在某某公司存续的半年时间内,李某某利用多年从业经验和业内人脉,主动与行业内供货商积极联系,并指派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寻找新的行业供货商,且出面多次主动宴请供货商,希望供货商能加大对其公司的支持力度。某某公司在经营的前三个月先以履行小额合同、及时支付供货商现金等方式骗取供货商的信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公司回不了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供货商逐渐成倍加大订单采购量,再拖延结付大额货款,最终骗取了安微省**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大量货物,致使供货商损失货款共计人民币4502563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及公司员工谎称所采购的电视零配件由其他工厂代加工,但事实上其明确知晓公司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任何加工,只是更换包装出货,且其也没有见过任何货物出口的报关单。在被害人报案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朋友在广东省肇庆市办理了新身份“李某某”(身份证号4428251969********),其本人则隐匿在广东省佛山市。2009年,李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从佛山前往苏州,在苏州生活期间开办了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餐饮有限公司、**酒家,并于2012年以人民币1890万元购买了两处房产(江苏省姑苏区**街**南、江苏省姑苏区**街**北),被告人李某某在逃匿期间,其个人资产足以偿还某某公司所欠货款,但其并未与任何供货商联系。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苏州**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申报纳税情况、企业档案查询工商注册登记等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名下的中国建设和工商银行银行流水及开户资料,被害人提供的自述、对账单、订货单、发货单、收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吴某乙、何某华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树、徐某、陆某桃、王某乙、黄某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某公司与多家供货商业务往来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在无意正常履行合同按约付款的情况下,诱骗多家供货商继续签订、履行合同,向某某公司供货,骗取多家供货商大量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