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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桐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合伙出资在桐城市新八中校区经营奶茶店的名义,邀约被害人江某某进行投资,双方签订《茶好甜连锁奶茶店投资协议书》后,李某某通过伪造与新八中食堂承包商的《租赁合同》,PS购买机器设备的转账截图,骗取了江某某投资款3万元,并在收取钱款后逃匿,所得钱款实际未用于投资奶茶店,均用于偿还李某某个人债务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火车上被铁路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利用合同骗取被害人3万元投资款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已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帮政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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