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以往交易惯例,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梁某甲、秦某某、梁某乙等5人达成口头生猪买卖协议,并约定先由被害人将贩买来的生猪拉至李某某所在的四川省南部县**屠宰场,李某某将生猪屠宰、出售后再向被害人支付货款。其中6月5日被害人秦某某以30500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16头;6月8日被害人梁某甲以31160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17头,6月12日再以19000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11头;6月10日,被害人李某乙以30000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17头;6月12日,被害人杨某某以52300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24头;6月13日,被害人梁某乙以42872元出售给李某某生猪22头。以上各被害人均将生猪交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出售完猪肉后未按约定向各被害人支付货款共计205832元,杨某某等5人多次向李某某催要货款,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采取将各被害人微信全部拉入黑名单或删除,电话关机,开车逃至成都、贵阳等方式逃匿并转移赃款。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盐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李某某退赔5位被害人全部货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与杨某某等5位被害人的生猪买卖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17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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