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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名义,虚构晋宁区**标段范围内的项目1#至10#楼的外墙装修项目,通过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何某某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收条、承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转账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云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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