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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大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821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会宁县城装修异地搬迁安置小区房屋时认识被害人乔某某。当年9月,乔某某在兰州新区承揽了一项窗户安装工程,因资金紧张想把自己位于会宁县**镇**小区的几套顶账房销售。李某某有了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想法,与乔某某商定的价格是464120元,但之后李某某又明确表示放弃购买。2019年11月,李某某因急需30万元,用以偿还甘肃省酒泉市瓜洲县农行的贷款,便虚构事实谎称**小区**号楼**单元**室是自己的房屋,并委托他人在该小区物业群里登发了房子销售广告。叶某某获息后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自称该房屋系乔某某给自己的顶账房,现在以464120元出售。在骗取叶某某信任后,11月20日,李某某带领叶某某找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又欺骗乔某某,称自己名下现在已经有两套房子,为减少税费等,想把此房屋登记在其嫂叶某某名下。乔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叶某某、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464120元房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叶某某,让其办理物业手续等。当日下午,李某某和叶某某口头商议买卖房屋事宜,李某某让叶某某先行缴纳14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分7年偿还。之后,叶某某给李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当面交付现金4万元,共计给付李某某14万元,李某某让叶某某装修入住。之后,李某某将14万元用以偿还贷款及生活花销后逃匿。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回骗取的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诉讼材料;2.证人叶某某、魏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叶某某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积极退赔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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