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钟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区横天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顶管、沉井、施拉管工程,并欲转包该工程。2018年12月26日11时许,李某某在本市江岸区东立街停车场内,通过向汪某某出示其伪造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区横天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建责任书》《顶管、沉井、拖拉管工程承包协议书》,取得汪某某信任,以向汪某某转包黄陂区横天公路改建项目第三标、第四标顶管工程为诱饵,收取其施工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得款后逃匿,经查,上述款项均被其挥霍。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提供的《顶管,沉井、施拉管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区横天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B03C03/027/17)”印文,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出具的印章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到案照片、身份材料、前科(前处)情况说明、合同复印件、收据、情况说明、印章情况说明、交接单、建行交易明细、医院检查、检验报告单、检查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 丽
检察官助理:李乐娜
2020年6月 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01****)。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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