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镇****村**号。2015年3月10日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 7月 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还赌债,便预谋租赁轿车然后再抵押给他人,骗钱用来还账,2016年11月22曰,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水**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后从公司法人杨某某处将租赁的一辆棕色别克军威汽车(车主吴某某,车牌号为甘E*****,车架号为LSFFA53Y59H******发动机号为:09068****),以租赁的方式开走,同日,被告人李某某找到麦积区“**车行”经理胡某某要抵押该车,谎称"车辆所有人吴某某"将该车已抵押给他,因急需用钱,把这台车转押给胡某某,胡某某信以为真,李某某便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此车转手抵押给胡某某,李某某所得赃款4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了欠款。2017年3月6日,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号甘E*****号棕色别克军威汽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8570元。
2、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水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市秦州区***路*段*****号),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后从公司法人杨某某丈夫陈某某处将租赁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陈某某,车牌为甘E*****,车架号为:LCFBE42K17G******,发动机号:C27****,)以租赁的方式开走,然后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车辆所有人为他本人李某某的行驶证,2016年12月21曰晚,李某某找到麦积区“**车行”经理胡某某,谎称他名下有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现急用钱,希望将车抵押,胡某某信以为真,李某某便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此车转手抵押给胡某某,李某某所得赃款4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了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二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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