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门口,与被害人武某甲(男,21岁)签订《有偿借用合同》,以3.5万元人民币价格租用武某甲**牌轿车(车牌号京A0****)一辆。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到期未能偿还。经评估,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7万元。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有偿借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税收缴款书、发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武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电话记录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聪颖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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