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803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名),男,1990年****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丁某某提议合作投资银行的礼品需求。同月20日,李某某以投资**银行**支行及其分行的礼品需求为名,在佛山市南海区********房与丁某某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使用其伪造的“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后伪造客户订货单骗取丁某某出资,并按利润的总额20%分成。至2019年1月份,共骗取丁某某单方面出资10笔(编造客户订单10份,金额774845元)。李某某骗取丁某某的出资资金后用于放高利贷和其他投资上,后来还款共705550元,还剩338940元未归还。按照双方协议,至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另欠下丁某某违约金189835.28元。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投案自首。次日,民警到李某某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花园******房起获印有“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经鉴定,该起获的印章盖印的印文和项目合作协议上盖印的印文与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印章盖印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辉英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