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会**街**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揭阳市榕城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贷款,拨打其妻舅方某甲(已不起诉)的电话(号码为189********),让方某甲叫其妻子方某乙(已判刑)跟他一起到揭阳签抵押借款合同,于是方某甲叫方某乙与李某甲一起到揭阳签名,一切都听李某甲安排,方某乙同意了。同时,李某甲叫其同学康某某(已判刑)也一起到揭阳签抵押借款合同,康某某也同意了。之后李某甲用手机拍下一张康某某和方某乙的合影,用于制作假冒的结婚证,方某乙回家后也告知丈夫方某甲其与康某某合影一事。2014年1月6日,康某某和方某乙在李某甲的带领下来到**公司,由李某甲提供一本【惠府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权属被害人曾某某)为抵押,并提供伪造的以康某某的头像制作的曾某某身份证、以康某某和方某乙的合照制作的结婚证等证件,后由康某某、方某乙冒充土地证权属人曾某某夫妇在“抵押协议”、“借款合同”、“同意抵押承诺书”等文件上签名按捺指纹予以确认,从中骗取**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2014年2月的一天,李某甲又拨打方某甲的电话,让方某甲叫其妻子方某乙跟他一起到揭阳签抵押借款合同,方某甲同意并叫方某乙与李某甲一起到揭阳签名。2014年2月21日,李某甲带领康某某和方某乙来到**公司,使用同样的方法,再次骗取**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2014年6月10日,方某乙和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0日,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李某甲先后于2014年1月6日、1月21日、2月21日分别向揭阳市榕城区**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郑某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5万元、25万元、65万元作为利息保证金。其余借款本息无归还。案发后,李某甲在其家属配合下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经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意见书,抵押协议和借款合同中“曾某某”签名处的指印与曾某某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为不同人所遗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抵押协议、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合同二份、汇款回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假冒结婚证、假冒身份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康某某、方某乙、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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