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2714,汉族,初中,家住雅安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12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住雅安市**区**镇**村*组**号。
本案经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欺骗方法,虚构了“云南赛博种业有限公司”并伪造印章后,与武定县**镇**农药种子经营部的谢某某签订了《种子购销合同》,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谢某某的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开林
附:1、随案移送卷宗2卷、证据目录2份及起诉书8份,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电话:18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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