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043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李**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宜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30日被假释。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罗平同城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李**以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季*微信转账1800元人民币,后将季*微信删除。

2、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罗平同城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以先交押金、租金为由,骗取张**微信转账7600元人民币,后张**要求退还,被告人李**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接电话等方式拒不返还。

3、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罗平同城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李**以先交押金、租金为由,骗取张**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后将张**微信删除。

4、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罗平同城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以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周**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后将周**微信删除。

5、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富源县微生活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以先交押金、租金为由,骗取张**微信转账8950元人民币,后无法联系。

6、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富源县微生活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以先交定金为由,骗取李*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后无法联系。

7、被告人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罗平同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房屋出租信息,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李**以先交押金、租金为由,骗取庞**微信转账3800元人民币,后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等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邹*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扣押、电子数据提取等笔录;6、光盘十张;7、物证:手机两部、手机卡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两部、手机卡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