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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50岁,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村**号,务农。2019年12月4日涉嫌伪造、变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自己的驾驶证因违章被降级,盗用本村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上刘某某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225省道青云镇路段时,被临沭县交警大队青云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65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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