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现居住地坊子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因酒后驾驶于2018年8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2019年5月17日因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坊子公安分局暂扣驾驶证。2018年冬天李某某为方便驾驶机动车,遂将捡到的于某某的驾驶证进行变造,将驾驶证中的照片替换为李某某的照片,变造驾驶证一本使用。2019年2月15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持变造的于某某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坊子区凤凰街道双羊街和龙山路口被坊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1.1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被查获后,向公安机关出示变造的驾驶证意图逃避处罚,后被发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被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变造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获现场材料、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