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居住地大竹县庙**镇**村**组**号,司机。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证号:5130291978********,档案编号:511700401286),之后一直在福建、江西、湖南驾驶挂车。2019年6月28日,因违章驾驶,李某某的A2驾驶证被降级为B1B2驾驶证,致使人不能使用自己的驾驶证驾驶挂车。2019年9月,李某某购买了一辆牌号为川******/川*****的新挂车,请司机开车。2019年11月,李某某在福州市闽侯县**市场捡得一本樊华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证号为:xxxx,档案编号:511700422698)。李某某想自己使用该驾驶证来开挂车,不用再花钱请人开车。李某某遂把驾驶证上樊华的照片扯下来,将自己的照片贴在该驾驶证上。之后,李某某一直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挂车,并先后三次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
2020年1月5日9时许,李某某驾驶挂车在福建省南平邵武市**道上行驶,因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被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罚款100元,驾驶证扣1分。李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李某某驾驶挂车在包茂高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路段的治超站里面,因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乾州大队当场查获罚款200元。李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李某某驾驶挂车在龙吉高速湖南省出省**处,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龙山大队交警例行检查,李某某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应付交警的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
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指认照片、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处罚决定书祥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乾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龙山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庙**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机动车驾驶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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