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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泽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泽州县大东沟镇辛壁村村内街上捡到同村冯某某的A2驾驶证,因本人无驾驶证,遂将冯某某的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供其使用。2020年4月4日12时许,该驾驶晋E****4东风牌小型轿车由泽州县大东沟镇向巴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泽州县下村镇河东村村口路段时,遇到民警执法检查,李某某出示了该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存疑冯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是变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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