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拾得高某某驾驶证一枚,后将高某某照片替换成自己照片。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道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后被移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义堂派出所。经查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已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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