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吊销驾驶证,后为继续从事运输行业,遂将其持有的王某某驾驶证上照片改换为其本人照片加以使用。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交警道路例行检查时被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变造他人驾驶证供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祺睿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