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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东**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里 **号**房,住同址。2020年7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应付业主单位简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催促,使用其手机软件将广州市黄埔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穗埔消验字【2020】第052201号)中的验收结论“不合格”及说理部分变造为“合格”内容,并提供给简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使用。2020年6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检查中查获。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变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材料;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8、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被发觉,但在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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