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第二警务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东路**号。被告人于2019年7月1日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部分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他人在办理户籍登记、协调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以借为名”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7775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索贿96650元,个人实得赃款人民币26525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先后两次索取或收受郑某某为感谢关照其非法开设赌场、协调关系帮其儿子郑某甲得到法院从轻判决事宜所送的贿赂款计26000元。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收受郑某某为感谢关照其赌场所送的贿赂款合计6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1000元、端午节1000元、中秋节1000元、2013年春节1000元、端午节1000元、中秋节1000元)。
(2)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郑某某索要贿赂款2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2.2012年期间,兰某请求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协调关系帮其朋友林某某申请廉租房事宜。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兰某索要贿赂款3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收受戴某某为感谢帮其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所送的贿赂款6000元。
4.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收受黄某某为请求关照其经营的游戏厅,委托王某所送的贿赂款1000元。
5.2014年间,刘某甲请求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关系为其丈夫饶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饶某某索要贿赂款2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6.2014年期间,曾某某(涉麻制毒人员)请求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处理赌博债务纠纷。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曾某某提出借款50000元人民币。曾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偿还能力,为和其搞好关系,仍通过银行转给被告人李某某5万元。后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帮其协调债务纠纷、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等事宜以及和被告人李某某进一步搞好关系,免除了被告人李某某该笔债务。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收受贿赂款5万元。
7.2015年5月间,王某甲请求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关系为王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二次收受王某甲贿赂款合计13000元(其中索贿3000元并用于“六合彩”赌博)。
8.2015年下半年,郑某请求被告人李某某不要继续调查其侄子郑某甲涉嫌违法之事。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长汀县红星大排档、商业城金利大酒店附近分二次收受郑某贿赂款合计25000元。
9.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派出所门口收受张某某为请求返还被扣物品所送的贿赂款1000元。
10.2016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厦门***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为感谢其动用警力帮助冯某的朋友寻找债务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计35000元,李某某将其中的4500元分给参与找人的协警郑某丙1800元,给周某某、曾某甲、聂某某每人各9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实得赃款3.05万元。
11.2016年10月间,李某乙请求被告人李某某协调关系让其父亲李某丙送监狱后在生活上能够得到关照、申请保外就医等事宜,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找到长汀县看守所原所长上官某某帮忙协调,转送给上官某某6000元,个人实得赃款14000元人民币。
1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朱某某非亲属关系女儿户籍业务期间,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朱某某索要贿赂款1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1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丘某某非亲属关系女儿户籍业务期间,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丘某某索要贿赂款5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14.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先后两次收受印黄村村民陈某甲为请求协调关系让其住宅违建加层所送的贿赂款合计15000元。其中,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收受陈某甲委托丘某甲所送的5000元;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收受陈某甲所送的10000元。
15.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帮忙李某甲办理非亲属关系女儿户籍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甲索要贿赂款20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16.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廖某某非亲属关系女儿户籍业务期间,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廖某某索要贿赂款1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17.2017年至2018年间,李某某先后两次索取或收受王某乙为感谢帮忙办理外地学员暂住证所送的贿赂款计3750元,其中索贿1650元。
18.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索取吴某某为感谢其帮忙找回被骗钢筋所送的贿赂款合计7000元。李某某将其中的2000元分给协警聂某某、曾某甲等4人,个人实得赃款5000元。
19.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某请托被告人李某某关照其岳母郑某乙在中心坝鼓楼下经营的无证宾馆。2017年12月,李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刘某某索要贿赂款5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20.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办理黎某某非亲属关系女儿户籍业务期间,先后两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为名”向黎某某索要贿赂款计10000元,并将该款用于“六合彩”赌博。
21.2019年5月,项某甲请托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协调关系,为其儿子项某乙打听案情、办理取保候审等事宜。被告人李某某收受项某甲委托陈某乙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郑某某、吴某甲、游某某、邹某、李某丁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林某某夫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材料,吴某某、饶某某、曾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项某乙等人案件材料,曾某某、李某某、曾某甲、冯某等人银行流水明细,李某某、李某乙、黎某某等人微信账单截图,李某某经办“非亲属”落户明细及有关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等书证、有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群众举报赌博情况、郑某
某开设赌场案件材料复印件、自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兰某、林某某、戴某某、黄某某、王某、饶某某、刘某甲、曾某某、肖某甲、王某甲、郑某、王某丙、傅某甲、张某甲、冯某、丘某乙、邓某甲、曾某甲、聂某某、周某某、郑某丙、李某乙、上官某某、朱某某、丘某某、陈某甲、丘某甲、李某甲、廖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刘某乙、黎某某、李某戊、项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涉嫌帮助犯罪子逃避处罚罪部分
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某在长汀棉纺厂后山(茶园新村附近)开设赌场,并请托被告人李某某给予关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派出所值班期间,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棉纺厂后山开设赌场,李某某明知该赌场系郑某某开设,为帮助其逃避处罚,在出警过程中打电话将出警情况告诉郑某某,向其通风报信。导致郑某某接到报信后立即组织参与赌博的人员逃散,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群众举报赌博情况、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件材料复印件等书证材料等书证材料。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线索,系长汀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2019年6月24日,经长汀县监察委员会经初核后,并将情况通报长汀县公安局。同日,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能配合调查,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冯某、项某甲、戴某甲、李某乙等人所送贿赂的问题。于2019年7月1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立案调查,经龙岩市监察委员会批准,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在留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索取或收受郑某、朱某某、郑某某、饶某甲贿赂的问题,并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索取或收受黄某某、兰某、吴某某、张某某、丘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廖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黎某某等人贿赂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问题,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办理户籍登记、协调关系、办理取保候审等方面提供便帮助,“以借为名”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277750元其中索贿96650元,实得赃款人民币265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对犯罪活动有查禁职责的公安民警,故意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逢铿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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