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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6********,汉族,大学本科,任**,户籍所在地遵化市**村,现住遵化市**。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27日经唐山市监委批准,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调项目选址、征地、企业转让、项目转让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取**公司迟某某好处费10000元、原**工厂郭某某好处费10000元、**公司王某某好处费10000元、**公司张某甲好处费50000元、**公司周某某好处费100000元;

同期,被告人李某某任职期间,在收下张某乙好处费5000元、**公司张某丙好处费5000元、**公司管某某好处费10000元、**公司赵某某好处费30000元后,按上述人员的意愿在工业园区内建厂选址等事项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0000元。经查其中180000元被其用于个人炒股和消费,50000元已退还当事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转让协议、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晓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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