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2********,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市中区**会书记,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市中区**路**号)。2019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济南市市中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办事处全面事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8.2万元。其中:
1、被告人李某某为开发商范某某(男,56岁)、王某某(男、44岁)在本辖区**村“**景苑”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6年春节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7月、2019年春节前,收受范某某、王某某给予的贿赂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6万元。
2、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受张某某(男,49岁)请托,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村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等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6万元。
3、被告人李某某为胡某某(女,49岁)在办理位于本辖区**村租赁土地经营许可证手续、承揽热电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7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胡某某给予的贿赂6万元、10万元、6万元,共计22万元。
4、被告人李某某承诺为王某某(男,48岁)在本辖区**村开发建设公共墓地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上半年,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贿赂10万元。
5、被告人李某某为建筑商蒋某某(男,41岁)在本辖区**路拓宽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蒋某某给予的贿赂各1万元,共计2万元。
6、被告人李某某为在本辖区**村承包土地的李某某(男,73岁)协调与村民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先后2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贿赂3万元、10万元,共计13万元。
7、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本辖区**村在拆迁安置、维稳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下半年,以买卖名义给**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男,51岁)5把紫砂壶(价值5000元),收取周某某10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花费3000元为周某某购买摆件底座一个。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9.2万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达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后由办案人员将其带走并留置。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缴6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68.2万元赃款,现扣押于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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