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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63********,哈尼族,研究生学历,中共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路**路**号**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墨江县委副书记、县长、勐腊县委书记、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普洱市政协副主席、普洱市人大副主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墨江县委副书记、县长、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普洱市人大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要求介绍项目的请托,三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普洱市人大副主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请托,五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8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初,李某某在墨江县天溪酒店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李某某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江边的一个饭店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4月,李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道氏山庄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4月、5月,李某某以购买家用轿车为由,先后两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5.2018年5月,李某某到重庆工作考察期间,在其住宿的酒店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2万元。

6.2019年春节前,李某某在普洱人家小区**幢家中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7.2019年3月,李某某在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食堂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给其情妇马某某购买普洱市“东日凯旋城”商品房,向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三、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勐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某的请托,在勐腊县武装部其宿舍收受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缴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公司注册登记、变更资料、公司财务会计资料、机动车销售资料、房屋买房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蒋某某证言;黄某某、龚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赃款,索取他人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补充材料一册。

3.涉嫌款现扣押于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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