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诉刑诉〔2017〕90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5524,汉族,本科文化,长沙市**中心**点受理二科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308号**园***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19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 7月4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19日;自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19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长沙市**管理所系长沙市**委员会的下属事业单位,2016年9月因改革更名为长沙市**中心,成为了长沙市**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更名后,单位职能完全保留。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任长沙市**中心受理二科综合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合同聘用制)。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业务,非法收受请托人左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彭某某、李某丙、郑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邹某甲、肖某某、邹某乙、成某某、陈吗、胡某某等1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5620 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6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左某某的请托,为左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左某某(微信号:wxid_108r***zc522,昵称:梦幻天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600元。
(二)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4600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陈某某的请托,为陈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昵称“米诺多”的微信号收受陈某某(微信号:shua***522,昵称:喜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500元,使用昵称“木槿”的微信号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00元。
(三)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403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李某乙的请托,为李某乙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李某乙(微信号:jinger121225,昵称:静儿)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300元。
(四)收受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45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彭某某的请托,为彭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彭某某(微信号:ja***g0803,昵称:su***ne )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500元。
(五)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358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李某丙的请托,为李某丙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李某丙(微信号:wxid****5olc21,昵称:泽)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800元。
(六)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32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郑朵成的请托,为郑朵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郑朵成(微信号:wxid_o****2122,昵称:郑朵成)给予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320元。
(七)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61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刘某某的请托,为刘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刘某某(微信号:wxid_i***epwea22,昵称:小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6100元。
(八)收受谢某某及其老公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6000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谢某某的请托,为谢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谢某某(微信号:Xss155***252,昵称:珊)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700元;收受谢某某的老公卢某某(微信号:yk1****0218,昵称:宇)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300元。
(九)收受邹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59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邹某甲的请托,为邹某甲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邹某甲(微信号:xiao****911,昵称:小猪快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900元。
(十)收受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34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肖某某的请托,为肖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肖某某(微信号:su*****gege,昵称:sunrise )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400元。
(十一)收受邹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17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邹某乙的请托,为邹某乙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自己QQ号码注册的微信(微信号:liwe***7528,昵称:米诺多)采取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邹某乙(微信号:ykx***2874,昵称:美美妈妈佳)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700元;
(十二)收受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800元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成某某的请托,为成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成某某(微信号:cj5151707,昵称:成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800元。
(十三)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3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陈某某的请托,为陈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陈某某(微信号:jian****ng2325,昵称:luge)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0元;
(十四)收受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3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接受胡某某的请托,为胡某某代理的客户插队办理抵押进窗、注销和注销归档业务;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业务,并多次通过其“米诺多”的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受胡某某(微信号:qish*****ia484946,昵称:焱)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0元。
2017年4月12日至4月19日,中共长沙市岳麓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李某甲采取组织措施。在审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交代了其未被组织掌握的涉嫌受贿问题。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5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劳动合同等书证;2、左银、陈某某、李某乙、彭某某、李某丙、郑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邹某甲、肖某某、邹某乙、成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十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代理检察员:简绍恒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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