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69********,侗族,大学本科,案发时任凯里市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路**号**栋**层**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1日被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本案由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凯里市**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审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2398万元,其中人民币83万元、茅台酒2瓶(15年份、30年份),价值人民币1.7398万元、衣柜1个,价值2.1万元、保险柜1个,价值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乙在工程项目审计上提供帮助,李某某先后5次非法收受陈某乙给予的9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某在承接凯里市财政局“一事一议”宣传手册印刷项目上提供便利,李某某先后2次非法收受董某某给予的2万元;2018年6月,董海峰为了能够让李某某帮助承接凯里市卫健局的宣传资料印刷项目,李某某非法收受董某某给予的5万元。
3、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甲在承建凯里市财政局乡镇财政分局“两基”标准化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并维系双方的关系。李某某先后3次非法收受陈某甲给予的财物32.7398万元,其中人民币31万元,茅台酒2瓶(15年份、30年份),价值人民币1.7398万元。
4、2013年下半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田某某在凯里市公安局交警队的红绿灯和电子警察项目的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并维系双方的关系。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先后3次非法收受田如红10万元、价值2.1万元的衣柜、价值0.4万元保险柜。
5、2015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申志祥在工作上及个人利益等方面上提供帮助,并维系双方的关系,李某某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申某某给予的6万元。
6、2016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在承接凯里市第十六中学建设项目场平工程项目以及凯里市第十六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李某某非法收受李某某给予的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程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7.23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杨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