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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舞钢市********,住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小区*楼*单元***室。于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舞钢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舞钢市第二初级中学餐厅、超市承包人丁某某为与被告人李某某搞好关系继续获得餐厅、超市承包权,于2017年春节和2017年国庆节分别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受4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北京师范大学安博教育集团爆破英语豫南服务中心副主任尤某某(曾用名尤某某)为与被告人李某某搞好关系让其继续支持在二中开展爆破英语班推广工作,于2016年7月和2017年10月分别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受4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3、舞钢市第二初级中学操场建设工程承包人卢某某为与被告人李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工程款拨付时被告人李某某顺利签字,于2016年11月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了一张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后全部用于个人车辆加油。

4、2016年5月和2017年5月,徐某某分别承揽了舞钢市第二初级中学九年级学生毕业生照的拍摄业务,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对其上述业务提供的支持,徐某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好处费各8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共计1600元好处费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凭证,舞钢市教育局文件;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贺某某、尤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新颖

               赵  玮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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