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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4********,汉族,专科毕业,2020年4月21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念疃村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2月4日被博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6日解除留置。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涿州市**派出所辅警期间,受原所长李某乙(另案处理)指使,伙同原**派出所辅警曲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吸毒人员8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吸毒人员10.5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3.15万元。

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涿州市**派出所工作期间,受原所长李某乙指使,在办理李某丙吸毒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其7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0.8万元。另2011年10月,李某某以借款为由向李某丙索要现金2.1万元,至今未还。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任**派出所辅警期间,受原所长李某乙指使,在办理戴某某吸毒案、邓某某吸毒案、孙某某吸毒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5.95万元,李某某个人分得1.63万元。另李某某单独收受孙某某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会芳

检察官助理:杨名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小区;联系电话:1873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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