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西省景德镇市**区**乡**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小组**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景德镇市**大道**路口片区棚改项目部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受**乡政府指派任项目部征收第一工作组副组长,兼任项目部认定组成员。蒋某甲的房屋属于李某某第一工作组负责的拆迁范围。2017年,蒋家人把房屋租给他人用于经营**大院酒店。蒋家人希望**大院酒店所有建筑物均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征收补偿。测量组、工作组及认定组相关成员先后到场实地测量和计算面积。蒋家人把饭桌、坐椅搬进主楼一层的员工宿舍,以使认定组认定成属于经营性用房的酒店包厢。同时,蒋家人还商量送钱给李某某,让其帮忙多争取赔偿款。
2019年5月3日,蒋某甲出人民币12万元(以下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女儿蒋某乙家出10万元,长子蒋某丙家出8万元,凑齐30万元。次日8时许,蒋某丁开车,蒋某甲带着大儿媳方某某前往李某某**村家中。蒋某丁留在车里等待,蒋某甲、方某某来到李某某家让其帮忙征收拆迁的事情,留下装有30万元现金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后离开。
最终**大院酒店被拆分成4户,蒋某甲和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刘某某与项目部签订拆迁协议,共获得13700204.7元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经江西景州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计算**大院酒店主体建筑一层与四层屋顶,因性质认定错误多赔偿1341317元。
李某某收到的30万元陆续被用于个人借款、房屋装修等花费约16万元。2019年7月初,李某某得知蒋某甲被公安机关调查后,退回16万元现金给方某某,并交代方某某出具一张收条,伪造已将30万元于收受次日全部退还。
2019年7月18日,李某某被珠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公安机关已从方某某处扣押李某某退回的16万元,李某某家人代为退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收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丁、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艳
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吴喜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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