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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职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9……,汉族,大专文化,原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住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鄄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山某某银行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以让该银行为其归还担保借款的方式,非法收受、索取该银行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马反修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

5.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被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分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7.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欲参与执行拍卖活动,寻求低价竞拍的请托事项,而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1.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执行卷宗等;2.搜查、辨认笔录;3.证人许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鄄城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磊

                 检  察  员  朱素梅

                                 检  察  员  孔令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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