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5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人,原**市**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住陕西省**市**市**镇**村**组。2018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兴平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015、2016年在经办本村群众申请危房改造资金过程中,两次向丁某某索取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5000元,两次向李某甲取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4500元,两次向李某甲取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2000元,共计索取三户群众11500元,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赃款现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渝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平市南市镇余村3组;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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