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5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系广州市**办公室**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院**号**房,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空军**师**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空军**片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开发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广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供帮助,并以其妻子及亲属的名义,持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梅某某(已故)所送**公司35%干股。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股权转让款或利润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具体如下:
2007年11月,梅某某将**公司80%的股份转让给何某甲(已故)、何某乙、郭某某等人,获得部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亲属名义继续持有**公司20%股份。2008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梅某某按照35%的股权比例、以股权转让款名义贿送的人民币105万元。
2009年6月,何某甲、何某乙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刘某某,约定刘某会替何某甲支付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万元,刘某某先期向某荣支付了其中的50万元人民币。同年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梅某某股权转让款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股东身份索要利润,同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股东郭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股东身份索要利润,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刘某某、郭某某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
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了全部受贿款项人民币1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曙芬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85万元,现暂存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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