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小区**栋**座。原系仁寿县**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由洪雅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洪雅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仁寿县**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食堂承包商周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中学食堂承包项目上为其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非法收受周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54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3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公司的住所楼下,收受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5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仁寿县**公司的家中,收受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4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妻子张某某收受周某甲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4、2014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妻子张某某生日之际,收受周某甲出资人民币16.06万元购买的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5、201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栋**座的住所里,收受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6、2014年上半年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栋**座的住所里,收受周某甲给予的ERNEST BOREL女士机械手表1只,经仁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女士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1.12万元;ERNEST BOREL男士机械手表一只,经仁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男士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7.38万元。
7、2015年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栋**座的住所里,收受周某甲给予摄影器材一套,包括Cannon数码相机一台、Cannon相机镜头三个、Cannon闪光灯两个、中山百诺三脚架一个,经仁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套摄影器材共计价值人民币6.09万元。
8、2017年7月的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公司住所楼下,收受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9、2014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镇**小区**栋**座的住所里,收受周某甲给予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经仁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99万元。
贪污罪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仁寿县**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时任**初级中学总务处副主任周某乙(另案处理)、会计姚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虚构借贷关系的方式将学校食堂2013年承包款60万元侵吞。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20万元。
2020年4月8日李某某被仁寿监委调查后如实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其贪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142.6137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周某甲、吴某某、辜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仁寿县**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仁寿县**初级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仁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听资料四碟。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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