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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贪污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7********,汉族,大学本科,原淮阳区教育体育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周口市淮阳区**镇**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6月3日被周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受贿罪,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3年至2017年,李某某在负责原淮阳县教育体育局营养办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原淮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项目供应商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苏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07万元,为他人在项目招标、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3年7月,在原淮阳县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采购项目招标前,李某某在原淮阳县**路新一中附近,收受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承诺给宋某某提供帮助。2013年9月,宋某某分别中了该项目第3、4标段。中标后,李某某在原淮阳县**路新一中附近,收受宋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5年9月,李某某在原淮阳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承诺给宋某某提供帮助。同月,宋某某中了该项目第1标段。2015年10月,李某某在其原淮阳县**小区家附近的一个饭店,收受宋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9万元。

2016年8月,在原淮阳县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宋某某透漏招标信息。同月,宋某某中了该项目火腿肠第23、24标段。2017年1月,李某某在其**小区家中,收受宋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46万元。

2、2015年8月,在原淮阳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李某甲透漏招标信息。2015年9月,李某甲中了该项目第2标段。2016年6月,李某某在其**小区家中,收受李某甲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4万元。

3、2015年8月,在原淮阳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李某乙透漏招标信息。2015年9月,李某乙中了该项目第3标段。2016年6月,李某某在其**小区家中,收受李某乙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4万元。

4、2017年2月,在原淮阳县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苏某某透漏招标信息。2017年3月,苏某某中了该项目第11标段(牛奶)。2017年7月,李某某在其**小区家中,收受苏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7万元。

二、贪污

1、2014年至2017年,李某某利用负责原淮阳县教育体育局营养办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已现金支付印刷费21.5922万元的事实,分三次在原淮阳县教育体育局报销印刷费共计人民币14.9127万元,据为己有。

2、2014年8月,李某某利用负责原淮阳县教育体育局营养办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在原淮阳县**快捷酒店进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题培训的事实,在原淮阳县教育体育局报销培训费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证人宋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户籍证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招投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涉嫌受贿、贪污罪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蒙娟

检察官助理:王九侠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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