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政府**站**,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 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行贿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东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15年9月,时任东风区**城(**地段)**部**征收组**的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许某某(已判刑)请托,采取利用虚假房屋现场照片的方式,帮助许某某的请托对象动迁户刘某某将民用动迁房屋按照“住用营”标准进行评估,致使刘某某多获得补偿款20余万元。2015年10月,刘某某为感谢许某某的帮助,送给许某某好处费10万元,许某某将其中5万元送给李某某。赃款已被东风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李某某简历、**乡委员会文件、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前进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某某动迁档案等;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行贿犯罪
2015年8月,时任东风区**城(**地段)**部**组**的被告人李某某,为在以后工作提拔任用上得到时任东风区**、东风区**城(**地段)**项目**部**董某某(已判刑)的帮助,在**部门前董某某的车里,送给董某某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经东风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汤原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1月8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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