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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59********,苗族,专科毕业,原凯里市*甲局**,住凯里市**路**号**号**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反贪污贿赂局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7月7日第二次退回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反贪污贿赂局同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9年7月至2016年1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凯里市**局**的职务便利,**物资采购、工程款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并多次收受龙某甲、许某某、陈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1万元人民币。

1、收受龙某甲贿赂23万元。行贿人龙某甲(另案处理)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挂靠凯里市**建筑工程公司、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凯里市**局**的郭家坪殡仪馆悼唁厅1#、2#楼及骨灰寄存楼工程、凯里市大风洞敬老院工程、凯里市中心福利院二期、三期工程。在项目发包、建设过程中,龙某甲请托李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2年中秋、春节,2013年春节四次送给李某某共计23万元。李某某收受龙某甲的贿赂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龙某甲谋取利益。

2、收受许某某贿赂10万元。许某某于2011年8月挂靠**公司承建了凯里市**局**的凯里市公益性公墓20亩墓道建设项目和凯里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发包、建设过程中,许某某请托李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1年年底、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三次共送给李某某10万元。

3、收受杨某某贿赂3万元。2010年、2011年杨某某挂靠贵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建了凯里市**局**的凯里市九寨大坡公益性公墓进墓公路工程,凯里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搞好跟李某某的关系,以便在工程方面得到关照,杨某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底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共计3万元。

4、收受陈某某贿赂2万元。在陈某某的请托下,2012年7月李某某安排凯里市**局向陈某某经营的贵州**经贸有限公司采购了价值25万余元的棉被。账款结清后,陈某某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2万元感谢费。

5、收受陈某乙贿赂1万元。李某某要求郭家坪公墓所需石材由陈某乙经营的贵州**石材有限公司独家供应。2012年7、8月份,陈某乙得知李某某带领凯里市**系统的干部到杭州学习,为感谢李某某给自己提供的帮助,陈某乙专程赶到杭州请李某某一行人吃饭并于饭后送给李某某1万元钱。

6、收受文某丁贿赂1万元。在文某某的请托下,2012年李某某帮助将其儿子余某某、侄子文某某建安排在市**局工作。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文某丁于2012年底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1万元钱。

7、收受黄某某贿赂1万元。2011年,黄某某请李某某在史某某的儿子工作安置问题上给予帮助,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史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凯里市**中心当驾驶员。事后黄某某到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1万元钱。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退回受贿款28万元。

二、玩忽职守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16年1月担任凯里市**局**。2010年4月经凯里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由市财政拨款修建凯里市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李某某的舅子崔某某让李某某的姨老龙某乙(另案处理)以发放定额工资的方式,请来龙某乙的老表杨某乙(另案处理),以杨某乙的名义挂靠贵州省凯里**工程公司,于2010年12月以316.8万元的合同价得到了该工程的承建。李某某指派**局**王某某(另案处理)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对该工程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现场监督,聘请贵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龙某乙指使工程计量书编制人员黄某某在五期计量书中虚增工程量,再交由杨某乙找到监理方朱某某,现场代表王某某签字,期间朱某某、王某某发现计量书上工程量存在大量虚增情况,遂向李某某反映,李某某未重视,还督促朱某某、王某某签字。后朱某某在五期计量书上签上贵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范某某的名字,并加盖了其私自雕刻的“贵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监理部”的公章,层报李某某签批。李某某未认真审核,经其签批后,龙某乙、杨某乙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获得工程款共240万元。2012年1月,李某某安排王某某对凯里市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进行初验收,在没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公司和建议局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王某某、朱某某、杨某乙编制了“凯里市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称该工程初验合格、同意交付。并由朱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签字,朱某某还冒签了范某某、顾某某的名字。就此该陵园交由炉山镇政府管理。2013年底,李某某在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授意龙某乙申请拨款,龙某乙便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向凯里市**局申请拨款,李某某再次签批同意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

在凯里市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施工期间,李某某安排增加陵园停车外围仿石栏杆工程。2011年11月,王某某与杨某乙鉴定了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修建273米的栏杆工程,每米390元,合同总价为10.647万元,约定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工程价款。2011年12月8日,该栏杆实际完成168.72米后,凯里市**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工程经**局验收合格,并层报李某某签批。李某某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将工程款全部签批拨付到杨某乙账户。

2016年9月9日经凯里市公安局聘请贵州**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凯里市炉山罗汉山陵园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罗汉山陵园工程总造价仅为93.00849万元;仿石栏杆工程造价仅为6.54615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1.2万元。

纪委介入调查后,龙某乙、杨某乙已将181.2万元上交到凯里市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干部任免文件、工程合同、计量书、拨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龙某乙、龙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钦燕

2017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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