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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包庇等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白银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9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2020年4月3日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白银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4月10日本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次日由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案由白银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李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1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指挥中心主任、**副局长、**局长兼督察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打探案情、打招呼说情以及在安排工作、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张某甲等7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2.5万元。事实如下:

1.收受张某甲人民币30万元。2011年底,白银区居民杨某甲让张某甲托人给其女杨某乙联系工作,张某甲将杨某甲的3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安排。李某某将其中20万元送给时任白银区**办公室主任杨某丙,让其帮忙安排。杨某丙利用拆迁户招工的优惠政策,经区人社局将杨某乙聘用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后因杨某乙编制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杨某甲让张某甲将30万元要回。2015年底,李某某、杨某丙将该30万元退还给张某甲。

2.收受唐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2年11月,唐某甲的   弟弟唐某乙因涉嫌赌博罪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唐某甲请求李某某帮忙对唐某乙从轻处理,并在景泰建设银行通过现金转存方式汇给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后,向时任**局长魏某某说情,请求对唐某乙取保候审。

2015年9月,唐某乙因殴打他人被景泰县公安局抓获,唐某甲请求李某某帮忙并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收受马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8月,**公安民警马某某为感谢时任**局长李某某将其从副科提拔为正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4.收受王某甲人民币2.5万元。2017年4月,王某甲为承建**业务用房项目工程,送给时任**局长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10月,王某甲的亲戚王某乙因吸毒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6月,王某甲请求分管戒毒所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让王某乙提前出所。2018年底,王某甲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以上共计人民币2.5万元。

5.收受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2017年1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张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支付工程款上的帮助,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6.收受郑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因郑某甲醉驾案重新鉴定一事,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张某甲替郑某甲送的10万元现金。后经李某某同意,对郑某甲血液重新鉴定,使其逃脱了刑事责任追究。2018年上半年,李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将上述10万元退还给张某甲。

7.收受张某丙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柳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其妻张某丙为使柳某某减轻处罚,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2万元,李某某遂违规向办案人员打探案件进展。12月,案件起诉至白银区人民法院后,李某某将上述2万元退还给张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聘用合同书、唐某乙赌博、殴打他人案卷材料、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丙、张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1992年参加公安工作,1996年在办理一起爆炸案时与郑某甲结识,2006年李某某担任**大队队长后,二人交往逐步密切,郑某甲逢年过节给李某某送高档烟酒,李某某在白银市**局挂职期间,郑某甲为其提拔的事情托人说情,他们一直保持较好的关系。在十数年的交往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郑某甲为人比较自以为是、好耍威风、很霸道,总是纵容其子郑某乙等人寻衅滋事,出了事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只知道拿钱解决,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闹事、目无法律,肆意违反、践踏法律,与其子的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依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郑某甲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过问、打探郑某乙等人殴打强某某案、郑某甲、金某某等人殴打曾某某、徐某某案案情;在办理郑某甲危险驾驶一案时,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指使、授意他人伪造证据使其逃避查禁,具有包庇、纵容的行为。2019年,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以郑某甲、郑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以来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该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郑某甲酒后驾车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后抽血检测,郑某甲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郑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因赌博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甲担心在缓刑期内犯罪被收监执行,于2017年12月31日晚与张某甲、雷某某等人商议并共同凑钱10万元由张某甲向李某某行贿,请求予以开脱罪责。2018年1月2日郑某甲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李某某在收受张某甲的10万元后,遂在其办公室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郑某甲重新鉴定事宜,后李某某擅自同意重新鉴定并审批签字。2018年1月5日,李某某安排**交警大队队长张某丁负责重新鉴定。在进行鉴定前,张某丁给其指定的重新鉴定机构甘肃**司法鉴定所法医王某丙打电话,告知“这是领导关注的案件”,要求王某丙将鉴定结果做到80mg/100ml以下。王某丙在做鉴定时,将之前做出的他人气相色谱表粘贴在郑某甲司法鉴定作业表中,并将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修改为78.72mg/100m1,冒充是对郑某甲的鉴定结果.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致使郑某甲的鉴定结论从醉驾(159.37mg/100m1)变为饮酒驾驶机动车。后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据伪造的鉴定意见对郑某甲进行行政处罚。

2、2010年11月份,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郑某乙伙同金某某等人在白银区**KTV将受害人强某某打成轻伤后畏罪潜逃。郑某乙父亲郑某甲给时任**大队大队长李某某打电话要其过问一下案件进展。李某某向时任**副所长张某戊了解该案案情并回复了郑某甲。该案一直被**派出所搁置办理至2019年1月23日,强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1月24日,该案被白银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3、2017年8月16日,郑某甲伙同金某某等人在白银区康乐街殴打受害人曾某某、徐某某后,郑某甲找到李某某(时任**局长)要其过问一下。李某某向时任**所长邢某某了解该案案情并回复了郑某甲。该案被**派出所一直搁置。至2018年9月1日,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徐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白银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卷、白银市公安分局关于调整大队领导分工的通知、郑某甲住院及急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张某甲、张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强某某、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述先

检察官助理:姚莹玉

书  记  员:王小斐

                                   2020年5月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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