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成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副召集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李某某在担任**建设公司副召集人期间,利用其分管工程管理部、内控合约部,具体负责招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甲、蔡某某、任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26万元人民币,为其在林勘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等项目询价、比选过程中顺利中标提供帮助。
1. 2017年9月,李某某在**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台景观提升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委托代办林地报建工作项目询价过程中,指定李某甲所在的四川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院)为意向中标单位,并安排分管部门员工杨某某与李某甲对接,为李某甲提供帮助。2017年10月12日,四川省**院经询价后顺利成交。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建设公司2018年度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服务单位比选过程中,指定李某甲为意向中标单位联系人,并安排分管部门员工杨某某与李某甲对接,为李某甲提供帮助。2018年4月8日,李某甲以四川省**研究院的名义顺利中选。
2018年4月,李某甲在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感谢费”现金2万元人民币。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某将其用于日常开支。
2.2018年1月,李某某在**建设公司2018年度采购代理服务机构比选过程中,经时任**建设公司召集人廖某(另案处理)同意后,根据王某某的推荐,指定蔡某某为意向中标单位联系人,并安排分管部门员工孙某某与蔡某某对接,为蔡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2月2日,蔡某某所在公司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比选后顺利中选。2018年中秋节前,根据事前约定,蔡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某送给廖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剩余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支。
3.2018年7月,李某某在高新东区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设计业务招标工作正式启动前,承诺将该项目交由任某某所在的中交**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负责,并将该项目的前期方案设计交给中交**公司制作。2018年9月,任某某在与李某某聚餐过程中,送给李某某现金2万元人民币。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某将其用于日常开支。
4.2018年8月,李某某在高新东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标段比选过程中,根据王某某的推荐,指定湖南**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为意向中标单位,并安排分管部门员工杨某某与湖南**公司对接,为湖南**公司提供帮助。2018年8月17日,湖南**公司经比选后顺利中选。2019年2月1日,根据事前约定,王某某将从付某某(借用湖南**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比选)处先后收取的“感谢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银行转账给李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某将其用于日常开支。
(二)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4日,高新东区**个乡镇居民污水处理提升改造工程设备采购**标段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为**建设公司。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公司副召集人李某某根据廖某的指示,将魏某某(另案处理)确定为意向中标单位联系人。与此同时,李某某安排其分管部门员工孙某某与魏某某对接招标文件设置等事宜。根据李某某的指示,孙某某将魏某某介绍给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宋某某,并邀请魏某某全程参与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最终,魏某某的合作伙伴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3728.09629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期**栋**单元**号将李某某挡获,并将其移交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经讯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身为招标机构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李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玖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