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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出租屋。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加入黄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组织豢养的打手,居住在昌江黎族自治县**镇环城东路水利沟旁的黄某某果园。黄某某果园由吴某某(已另案处理)负责发放工资,王某某(已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人员,陈某甲、符某甲(均已另案处理)负责具体管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果园工作期间,享受每月领取工资、免费吃住等组织福利。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甲、符某甲等人因打砸“温州一族”休闲驿站以及在黄某某家“小白楼”参与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刑罚。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和陈某甲、符某甲等人在昌江黎族自治县**镇租房共同居住,房租、水电费和生活费均由吴某某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服刑期间账户存款记录等;

2.其他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其他案犯陈某甲、符某甲、吴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符某乙、黄某某、符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关业特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  伟

检  察   官:陈相敏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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