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女,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回族,小学毕业,个体,住桐柏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20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王**(已判决)、郭**、邓**三人合办了一家“大众驾校”,该驾校报名处、办公地点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桐银路“大茶壶”对面,训练场位于桐柏县吴城镇。2014年7底,王**要求撤股,其驾校股份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邓**,但**、邓二人未同意。随后,王**到驾校闹事、要求停业,想以此向郭、邓二人施压,但未果。之后,王**找到王**(已判决)、李**二人帮忙索要该笔资金,三人随即找到杨**要求出资请其帮忙。次日,杨**带领杨**、苗**、丁**、周**、唐**、吴**、刘**、高**、陈**、刘**、成**等人到驾校报名处、驾校练车场,采取堵门、阻拦、辱骂驾校工作人员和学员等手段扰乱上述两处的正常秩序。在之后的数日内,杨**等人在驾校报名处和练车场继续采取堵门、阻拦、辱骂工作人员和学员、阻拦教练车等手段扰乱驾校的正常秩序,引起大量路人围观,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2014年8月1日上午,王**、杨**等人在驾校报名处闹事的过程中与郭**等人发生冲突、厮打。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杨**等人无视处警民警的指令,继续闹事并辱骂郭**,严重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后桐柏县公安局出动特警队才将事态平息。整个过程持续十余日,当时现场引发众多群众聚集围观,交通严重堵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王**给杨**等人支付报酬3000元。
2、2012年冬天,位于桐柏县城关镇老检察院的亿安时代广场项目兴建,因所建楼房遮挡了工地北边居民的采光导致群众不满。被遮光的群众先后到项目部、县政府、信访局反映诉求。项目部工作人员司**(2017年已死亡)雇佣杨**等人帮忙解决问题,并在项目部给其设置专门办公室。杨**随即纠集贺** (已死亡)、陈**、杨峰、苗**、唐**、刘**、周**、丁**、陈**、王**、李**等人在项目部办公室驻扎。期间,杨**对纠集人员进行分工,一组人员负责到住户家中进行辱骂、威胁;一组人员负责在施工现场唱戏并拉扯、阻扰群众进入施工现场,一组人员负责到项目部、县政府、信访局强行拦截反映合理诉求的群众,采用恐吓、硬拉、辱骂的方式,把群众撵回家,时间持续长达两个月之久。事后,亿安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杨**等人报酬4万余元。
3、2013年夏天,廖**(另案处理)承包了位于桐柏县新集乡杨湾村王庄组王庄水库大坝的加固修缮工程。廖**未与水库经营者王**、魏**夫妻协商好赔偿事宜便强行施工,遭到王**夫妻二人阻拦,最终导致工程停工。后廖**便雇佣杨**解决问题,同年6月7日,杨**带领杨**、苗**、吴**、丁**、周**、唐**、陈**、刘**、成金**、李**等人赶到施工现场,将阻拦施工的王**、魏**夫妻反复多次强行抬离现场,并将赶到现场的杨**(王**岳母)推倒在地,又对王**、魏**、杨**等人实施辱骂、威胁,不准阻拦施工,最后导致王**和杨**受伤住院,后经鉴定王**伤情为轻微伤,杨**因病去世未做鉴定。事后,廖**支付杨**等人每人100元,并请杨**等人吃饭。
4、2013年至2014年之间,张**、张**两兄弟在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武商广场南边建房时遭到武商广场开发商马**阻拦,马**阻拦无果后便请周**(马**哥哥马**的前妻)、贺** (已死亡)等人帮忙阻拦,张**两兄弟无法盖房后找到杨**、李**等人帮忙并承诺支付每人每天100元不等的报酬,后杨**、李**等人纠集杨**、苗**、王**、丁**、刘**、唐**等人坐在工地附近照看施工,这期间马**组织一群年轻孩去阻拦张**、张**两兄弟建房,被杨**、杨**、王**等人吓唬走。事后,张**支付给每人400元左右不等的报酬。
4、2014年12月份,郭**、曲**在桐柏县城关镇聚河大酒店往西建房时遭到住在附近的董**及其家人阻拦,郭**请李**帮忙。同年12月24日,李**带领王**、丁**等头戴小白帽的回族人员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冲突,董**、张**二人被李**等人拉扯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刘**、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杨**、陈**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陈**、杨**、苗**、丁**、周**、唐**、吴**、刘**、刘**、成**、王**、高**、陈**以上被告人均已判决)、李**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被告人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杨**、苗**、丁**、周**、唐**、吴**、刘**、刘**、成**、王**、高**、陈**、李**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洋
何 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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